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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2-10

不在籍投票:人民的權利 vs. 政黨的權力

公民權是不斷擴大普及的。權利就是權利。民主政黨的職責是維護人民的權利。一九九六年,當時我(二十九歲,還是個青年)主持民主進步黨的青年工作,為了推動「十八歲公民權」的修憲運動,就是以這三個主旨,力辯民進黨內外。那個時候,民進黨內部還有許多「大人」反對將投票年齡從二十歲降低到十八歲,理由是「十八歲不成熟」、「他們會投給新黨」(那時還沒有「泛藍」這個詞)。當然,國民黨也有很多人反對,理由是「他們會投給民進黨」。

從奴隸到自由人,從白人到黑人,從男性到女性,從二十歲以上到更年輕的人口,人類的歷史就是一部公民權持續擴大普及的歷史。公民權裡面最關鍵的是參政權,參政權中最核心的又是選舉與被選舉權。投票的歷史不斷演進,過去不能投票的,要讓她能投票,愈來愈多的人口參加公平普遍的投票,這就是人類民主化的歷史景象。

權利就是權利,從自然法所推得的是人的天賦權利,在憲法裡所規定的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凡是人、凡是公民都該享有這些權利,不能被剝奪、不該打折扣。除非在極為不得已的情況下,政府對人民權利予以限制,但是一旦現實條件允許,就該立即恢復這些權利。如果人民該享有投票權,那不管他要投給哪個政黨、哪個人,他都該擁有這個權利。事實上,人民有權選擇任何一個政黨,正是投票權的根本理念。如果這投票權會因為政黨傾向而遭受剝奪,那就不再算是一種權利了。

政黨的目標是贏取權力以實現政治理念,但是政黨贏取權力的方式應該是幫助人民獲得權利,以及保障人民行使權利的機會,而不是用限制人民行使權利的方式來保護政黨的權力。過去威權時代,國民黨正是用限制人民行使權利的方式--「台灣地區人民」不能投票改選全部的立法委員等等,來保障國民黨的絕對權力。民進黨從一無所有到打下半壁江山、中央執政,靠的卻是為人民爭取行使權利的機會,包括更開放公平的選舉、國會全面改選、總統直接民選等等。政黨的動機是獲取權力,當然有私心,但只要政黨獲取權力的方式,符合公民權擴大普及的潮流,那就是正當合理的方式。如果是違背此一潮流,竟然採用與人民權利敵對的做法,那就是卑鄙的方式。

這三個基本論旨,適用於十四年前我們爭取將投票年齡降到十八歲,更適用於我們今天看待不在籍投票的爭議。投票是公民的權利,該有的就是要有。目前人民投票皆必須回到戶籍地,這樣的做法究竟是否合憲都還有問題,應該說只是為了選務機關的方便或成本考量而已。設想有一天網路投票的所有法律與技術問題都克服了,每個人都可以透過隨身裝置(比如手機)進行選舉或創制複決(公民投票),那個時候我們必定會認為今天我們每個人要回到戶籍地去投票,是一件很落伍可笑的事情。

內政部研議的移轉投票(現地投票,不必返鄉投票),基本上只是選務改良而已,能夠讓更多人較輕鬆地行使公民權利,尚未牽涉海外國民通訊投票的問題。但民進黨質疑是國民黨預謀在二零一二年引進駐大陸台商通訊投票,為此民進黨反對任何不在籍投票的改革。現在的民進黨人似乎忘了,民進黨的權力一向來自為人民爭取權利,而不是限制人民的權利。看著民進黨人失去了「權利就是權利」的意識,竟然以預設「他們會投給國民黨」為理由而與人民的基本權利作對,只感到愚昧與可悲。

發表於2010/02/10新新聞周奕成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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