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前的第七次修憲,通過了國會減半以及單一選區兩票制。照理說,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應該在修憲之後就做相應的修正。兩年多過去了,下一屆的立法委員選舉已經迫在眉睫,十一月五日就要選舉公告了,立法院會日前才二讀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案,明訂登記的政黨要提名不分區立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最近一次正副總統選舉推薦候選人,或兩黨共推一組候選人均分後得票達該次選舉有效票總和百分之二以上;或現有立委五人以上;該次選舉推薦區域及原住民立委經審核合格十人以上;最近三次全國不分區及僑選立委選舉得票率曾達百分之二以上者。這樣的門檻,對於小黨或新興政黨,可以說是相當不容易跨越。
對於小黨生存而言,目前選罷法修正以及中選會規定所牽涉的主要是三項:雙重提名問題、區域提名門檻、參選人保證金等。這些問題對於小的政黨、新興政黨來說,可以直接影響其存亡續絕。而小黨、新政黨的生存機會,對於整個社會來說,又是個人參政權的保障、多元意見的發揚以及政黨體制的調整等重大議題。
所謂雙重提名,指的是在單一選區兩票制的選舉中,政黨可否將同一候選人提名於單一選區,同時又提名於政黨比例代表名單(即全國不分區名單)中。這是實施單一選區兩票制的主要民主國家慣常的規定,例如德國、日本、紐西蘭等均允許雙重提名。實施單一選區兩票制的國家通常為議會內閣制,政黨提名了重要的國會議員,即是有入閣為部長的準備。設若此重要議員在單一選舉區裡不幸落敗,則政黨可以藉由比例代表名單的雙重提名而予以補救。因此在日本此一規定稱為「惜敗」條款,而在我國立法院則稱之為「回鍋」條款。
對於大黨來講,雙重提名是為了保證其內閣團隊成員的當選,對於小黨,雙重提名則是保障其領導人物能夠在重要選區衝票,又能藉由第二票而在政黨比例代表名單中當選,因此是人才缺乏的小黨極為重要的生存之道。在我國,憲法並未明文規定政黨在區域及不分區不能夠雙重提名,但中選會卻將其解釋為不准雙重提名。對此,唯有靠立法院在修正選罷法之時,明確規定准許雙重提名,否則就必須走曠日廢時的憲法解釋。其實若兩大黨不願採行雙重提名,則在各自政黨內規中規定就好了,大可不必在法律中封鎖小黨採行雙重提名的空間。
區域提名門檻問題,是指政黨在單一選區中必須提名若干人,才能夠提名第二票的不分區人選。在行政院版的草案中,此一門檻設定為十人。門檻高低見仁見智,但在七十三個單一選區之下,提名十人已經佔有相當高比例,此門檻不可謂之不高,而國民兩黨竟然有將之提高至二十人之議。至於參選人保證金,原本是每人二十萬元,先前中選會卻有意將其提高至五十萬元。中選會對於提高保證金的說詞可謂無稽。他們說為了防止企業藉由人頭掛名,把商標印在選票上來做宣傳,所以要把候選人保證金提高。這種說詞把還沒發生的例外而微小的假設狀況,作為抑制人民根本參政權利的理由,明顯違背了比例原則。幸好,區域提名門檻以及保證金的提高,此二議在小黨的抗議下,並未在立法院以及中選會通過。在藍綠兩大陣營之外,總算讓新政黨以及小黨尚有挑戰的機會。
然而選罷法與中選會的規定,對於小黨的生存──亦即我們社會對於多元政治意見的保障和尊重,仍然不是最關鍵的。憲法才是最嚴重的問題。今日台灣形成惡性的兩黨體制,導致李登輝先生所言的民主內戰,致使社會兩極對立,其實有其憲政制度的根源。未來必定要推動第八次修憲,將國會席次作合理增加回復,並將政黨比例代表席次增加至總席次的一半,進而將目前所採行的並立式兩票制改為聯立式兩票制,甚至檢討單一選區是否適合台灣,這都是改良現行政黨體制極為重要的舉措。然而下屆立法院是否擁有修憲動能,識者皆頗為悲觀。現在只能看明年初的國會選舉結果,有沒有讓改革力量生存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