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所屬的綠色政治陣營裡,有些不支持倒扁運動的人說他們自己並不是積極支持陳總統,也不是反對陳總統下台,而是反對陳總統因為某些原因而下台。這些原因包括︰
一、反對總統因為貪污而下台。有些人認為貪污對政治人物不算是罪,畢竟政治人物與金錢的關係古已有之,舉世皆然;又或貪污之罪不至於令總統下台,畢竟一位總統所可能為的惡,有遠大於貪污者。即使陳總統真有涉及貪污也不必下台。這些人所援引的是刑法上的比例原則。
二、反對總統因為貪污嫌疑而下台。另一部分人認為貪污足以令總統下台,但是陳總統畢竟沒有貪污──至少到目前為止還沒有直接的證據。必須要一直到法院宣判或總統認罪,他們才接受總統應該下台。這些人號稱他們堅持刑法上的無罪推定原則。
三、反對總統因為少數人的反對而下台。這些人認為,部分泛藍群眾原本就不承認陳總統當選的合法性。此時如果有群眾抗爭,參加的必定仍然是兩年前盤據凱達格蘭大道的同一批人。這群人是逢扁必反,陳總統不應該因為他們的反對而下台。畢竟,總統是由多數人民所選舉,不能因為另外一部份的人民反對就去職。這些人可以算是民主多數統治原則的維護者。
四、反對總統經由憲法規定(罷免、彈劾)之外的途徑(群眾運動)而下台。即使倒扁的不是泛藍,而是曾經支持陳總統的泛綠菁英;這些人仍然堅持陳總統不應該因此下台,理由是憲法有總統該如何解職的規定。這些人大概可以稱為法律主義者。
我個人主張第一種和第四種反對不成立。總統如果確有貪污,就一定要下台。貪污是以國家權力謀取個人利益,是不愛國的行為。國家領導人不愛國,是台灣國民不應該忍受的事情。此外陳總統在對外政策上,數次為了個人政治利益而犧牲國家利益,已有明確的不愛國行為。
人民應該有透過群眾運動,收回對政治人物付託的權利。群眾運動所反映的是一種政治現實,政治人物可以依整體的政治現實,自行衡量,在何種或何等程度的群眾力量下應該主動去職。認為唯有法律途徑如罷免彈劾才能令總統去職,而排除任何群眾政治途徑的,是採取了狹隘的民主理論觀點。
持第二類主張的人,大可以靜待法律證據再做決定。如果倒扁的群眾真的只是泛藍,第三類人更可以不用擔心。單靠泛藍的力量是沒有辦法撼動陳總統的。六年來事實一再證明。因此,他們沒有必要積極出來挺扁或反倒扁,只要中立即可。
除以上四類以外,另有一種人,只要是泛藍所支持的事情,他們就反對。只要是泛藍所反對的人,他們就支持。最怪異的是,儘管要求陳總統下台的聲音很多來自綠色陣營,他們反而盡全力把這些批判者抹上藍色。這些人也有他們的理論,諸如捍衛本土政權等。但這些理論十分牽強。事過境遷,必將受到歷史的訕笑。
除了自認為有很好的理由要挺扁的人,還有自認為有很好理由要倒扁的人,其餘所有人都該中立化。包括民主進步黨內嚴肅的從政者,以及支持本土民主運動的知識份子。陳總統做過什麼事,我們不知道。但是他自己知道。讓他自己去面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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